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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生特扶政策和动态变化研究

【摘要】: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代表的计划生育“两项制度”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计划生育帮扶性政策。计生特扶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与生活状态的热切关注与亲切关怀,切实反映了我国政府执政过程中“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

自从1982年“计划生育”被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以来,中国政府及卫生、计生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时刻关注着我国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并不断出台和试点新的公共政策,从而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总体利益。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计生特扶制度)为代表的计划生育“两项制度”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计划生育帮扶性政策。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明确提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并指出各地区结合自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根据新计划生育法的要求,我国省市自治区,在地方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提出了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特别扶助”的具体政策。例如:北京市和黑龙江省规定,对父母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照本地区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帮扶;内蒙古自治区的政策中,对父母年龄则没有具体限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家庭即可获得一次性扶助资金;河北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安徽省规定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100%发给退休金。山东省实施的办法是:独生子女不幸死亡、未收养其他子女,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1/3的贫困补助。[3]但这一时期仍然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扶助政策,国家对扶助方式与方法、扶助的标准制定、扶助对象的选择与界定、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扶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致使在一些经济较为贫困的县市地区,该项政策基本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或因为扶助标准过低而未起到该项政策的预期作用。

200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我国东、中、西部10个省(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该项制度于2008年下半年在全国普遍推行实施。

计生特扶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与生活状态的热切关注与亲切关怀,切实反映了我国政府执政过程中“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