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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矛盾根源分析及衔接研究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计生部门不仅不例外,而且还由于计生工作多有行政强制措施,且时有群体性矛盾激化事件发生的原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之一。因此,不可否认,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已经相对减轻,而社会公平、“三农”问题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重要程度显著上升并成为优先领域。

(一)政治因素:国家大局是稳定压倒一切,而计生政策的落实还离不开必要的强制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非常重视社会稳定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维护社会稳定的举措和要求更是体现在各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计生部门不仅不例外,而且还由于计生工作多有行政强制措施,且时有群体性矛盾激化事件发生的原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之一。在此情况下,人口计生部门,特别是基层干部在实践中就遇到了很多现实矛盾,最明显的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

(二)发展因素: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惠民政策必须惠及全体人民,而计划生育的理念是违法生育者应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共同富裕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前提是合理的社会结构,就是要有一个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在这个前提下制定的惠民政策,必然涵括所有公民,当然也包括违法生育家庭。而计划生育数十年来严格的行政措施成为有效的制约手段,甚至过激的办法也为政府所默认。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计生部门逐步形成了“对违法生育者怎么限制都不过分”的思想认识。这样,违法生育家庭与计生家庭同等享受了惠民政策的利益,不仅影响到计生政策的落实,也损失了部分人口计生干部和计生家庭的感情,对生育政策造成负面影响。

(三)认识因素:国家层面注重社会公平,而人口计生方面注重计划生育公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对社会公平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无不体现着这一理念。在此理念指导下制定的以改善民生为本的惠民政策更是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准则。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违法生育这部分人口当然不会排除在这个基本准则之外。但从人口计生的角度认识,惠民政策单纯以人口作为分配依据,客观上形成了多生多受益,少生少受益的事实,对计生家庭就是一种不公平。这种认识上的差别和计生奖励政策比较效益相对降低的情况,使得两者矛盾进一步显现。

(四)矛盾转化因素:上世纪人口增长快,人口压力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而现阶段人口压力相对降低,社会公平、“三农”问题和社会保障等问题重要程度上升并成为优先领域

新中国成立后的三次生育高峰将人口问题推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控制人口增长在党和国家的决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被确定为基本国策。近四十年来,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妇女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根本性转变。而且,近年学者们的研究证明了我国超低生育水平已显露端倪,由此产生的后果已不得不引起国家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不可否认,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已经相对减轻,而社会公平、“三农”问题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重要程度显著上升并成为优先领域。

(五)政策本身因素:国家惠民政策决策层次高,保障性强,而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决策层次相对较低,保障性差

国家惠民政策与计生奖优政策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很多差异,最重要的差异是惠民政策的决策层次高,制度建设为主,保障性强,资金支持力度大;而计生奖优政策层次相对较低,优惠形式以奖励为主,因而保障性不强,资金支持力度也较小。这就形成了两种政策效用上的差别,也就出现了惠民政策对计生奖优政策的“淹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