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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普惠公共政策衔接研究成果

【摘要】: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之间形成导向冲突。特别是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地区,多年宣传倡导的这些观念在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动摇,从而使得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受到削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的系统工程,齐抓共管,各方配合是其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可能出现一方面当事人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受到处罚,但在另一部门中却得到较大实惠的尴尬局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普遍惠及农村群众的政策,如教育“两补一免”、征地拆迁补偿、合作医疗、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贫困救助、扶贫开发、就业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和农村群众的关怀,对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普惠政策要么是彻底的普惠,要么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进行筛选,基本没有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已经一定程度上出现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导向不一致。

综合我国不同省市基层的调研报告,主要的问题集中在:以种植面积(养殖头数)为单位补助和按人头进行补助的普惠政策未能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得优先优惠,人口多的家庭得到的实惠多,人口少的家庭得到的实惠少,客观上形成了“多生多受益,少生少受益”的偏向。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普遍标准比较低,有的兑现还难以到位(如每人每月10元的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远不如其他普惠政策现实和实惠(以农村居民子女教育方面的政策为例,云南省2008年农村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金标准仅为160元/人每年,初中260元/人每年;而新推行的“两免一补”政策,对符合其条件的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则同样补助小学634~690元/人每年,初中914~1120元/人每年)。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之间形成导向冲突。[1]

普惠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享受标准上一律“一视同仁”,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使得计划生育利国利民的观念受到冲击。按人头执行的普惠政策最直接的效果是使多年倡导的“计划生育利国利民”、 “少生快富”、“少生优先幸福一生”等观念受到强烈冲击。特别是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地区,多年宣传倡导的这些观念在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动摇,从而使得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受到削弱。

(一)普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意愿

按“人头”分配的普惠政策,不仅没有体现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反而对多子女家庭实际上更加“优惠”。在农村义务教育或者城郊征地拆迁政策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一些地方征地补偿费高达人均十几万,客观上鼓励生育,挫伤了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积极性,客观上形成“守法者吃亏、老实人吃亏”的状况,存在鼓励违法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反弹的隐患。

(二)普惠政策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力度相形见绌

与其他普惠政策相比,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力度弱,覆盖人群少,设定标准低。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例。先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替代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保障标准和覆盖面,都显著大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以河北省为例,2009年1月起该省人均保障标准为1000元/年,到年底达到1500元/年,大大高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720元/年),而且是即时可得,没有60岁以上的限制条件。从覆盖面来看,该省已经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达170万人,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只覆盖到14.6万人[2]

普惠性政策与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出现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各级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的系统工程,齐抓共管,各方配合是其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然而,相关部门在制定惠民政策时,缺少与计生部门相互沟通、征询意见、交换信息的主动性,制定政策往往是站在本部门利益或本系统利益的层面上,免不了会出现“国家利益部门化”的扭曲现象。一般来说,县级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多达20个,基本上包含了政府绝大多数部门。多数情况下开展工作是各自为政,协同作战也仅限于各种专项活动,或年终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相关部门在制定惠民政策时,一般仅同与政策出台有直接关系部门沟通或交换意见。因此,在惠民政策受益对象选择上就会出现偏差。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不仅仅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但许多相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的惠民政策时,没有征询或约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参与其中,致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国家义务部门化”的怪异现象。

二是惠民政策缺少利益导向公共评估体系。惠民政策也是一项综合性工程,由于缺乏利益导向公共评估体系或平台,各部门实施的惠民政策在利益导向上存在不一致,在政策实施的过程当中,受益对象与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对象往往是同一个体。可能出现一方面当事人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受到处罚,但在另一部门中却得到较大实惠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