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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转换须注意问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摘要】:为了避免因制度调整带来的当前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建议政府补助的部分在受益者60岁之前都只是“名义”的,相当于设立个人“部分名义账户”,受益人缴费期间可以查询账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所有资金数量,但不能提取,直到其满60周岁时再由财政一次性做实账户中的“名义”部分,并按照新农保的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

(一)新制度如何避免政治风险

如果新制度仍僵化地规定受益者必须是只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则新制度面临与奖扶制度同样的制度风险。为了避免新制度的政治风险,建议新制度的受益者资格随人口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2010年至2020年,农村只生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属于可以享受奖励补助的范围,2020年后将所有农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年满35周岁的居民纳入新制度覆盖范围。如果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农村普遍推行“二孩政策”,则新制度的资格标准调整为所有生育数量不超过2个孩子的夫妇。更进一步,如果有一天,我国的生育政策调整到取消生育的数量限制,则新制度就演变成覆盖农村所有人口的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新农保”不同的是,政府财政补贴的标准更高。在这样一个演变过程中,新制度的生育导向作用将逐渐弱化直至消失,而对全体农村人口而言,制度的养老功能不断强化。

(二)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

由于新制度将享受奖励的对象的年龄提前至35周岁,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新的问题:现在年龄已经超过35周岁怎么办?现在已经年满60周岁的人又怎么办?为了使制度转换不影响已经开始受益的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和即将受益的人(年龄在50~59周岁)的利益,建议:对正在受益的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仍沿用原有的奖扶制度标准不变;对年龄在50~59周岁之间的人口,不纳入新制度,仍执行原有的奖扶制度,对符合奖扶制度资格标准的人,在年满60周岁后按奖扶制度标准受益,同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收益(如果参加了新农保);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年满35周岁时执行新制度。

(三)新制度如何避免因受益年龄下降带来的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

有奖扶制度的受益年龄是从60岁开始,而新制度规定,符合标准的农村居民从35岁开始,政府向其个人养老账户上存入“补助养老金”。由于受益的起始年龄下降,受益人数将激增,这样会给当前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甚至政府财政无法承担。为了避免因制度调整带来的当前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建议政府补助的部分在受益者60岁之前都只是“名义”的,相当于设立个人“部分名义账户”,受益人缴费期间可以查询账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所有资金数量,但不能提取,直到其满60周岁时再由财政一次性做实账户中的“名义”部分,并按照新农保的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