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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保与计生政策衔接问题研究

【摘要】:(一)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虽然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有条不紊中向前发展,但其发展不平衡。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落实的是县级政府,因此县级财政的责任重大,这对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区)来说,财政负担过重。这些因素都将会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

(一)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

虽然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有条不紊中向前发展,但其发展不平衡。这与湖北省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就在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内,县与县(市)之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性更为明显[1]。究其原因:一是少数地方的政府相关部门重视力度不够,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有些地区的相关部门没有认真学习新农保政策,没有认清新农保政策的创新点和关键点。二是少数地方政府的宣传不到位,致使少数农民对政策了解不深,对自我养老保障认识不清,认为可养儿防老。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但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些落后的观念已被新的观念所取代。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让农村计生家庭真正了解什么是新农保政策,这项政策对计生家庭带来的好处是什么,因此使得他们仍未改变旧的养老观念。三是少数地方政府行动力不强,早期基础工作不到位,使得工作进度缓慢,影响政策的有效实施,拉大地区间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地区早期并未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这项工作总是停滞不前,最终影响制度的实施。

(二)人口计生部门缺少规范性的操作办法

总结13个试点县(市、区)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情况,大多数试点县(市、区)制定了将计生家庭纳入新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但没有根据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如享受新农保优惠政策的目标人群的政策口径、调查取证、资格确认、资金发放流程、监督办法等。仅赤壁市人口计划生育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新型农业养老保险特别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对计生家庭享受新农保优惠政策的目标人群的政策口径、调查取证、资格确认、资金发放流程、监督办法、进入退出机制等做了明确和规范,效果显著。因此,其他试点县(市、区)应尽快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农业人口数量多及计生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财政压力较大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而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其中政府补贴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四级财政共同分担,体现了各级财政补贴的责任,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成为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2]。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落实的是县级政府,因此县级财政的责任重大,这对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区)来说,财政负担过重。同时,试点县(市、区)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对计生家庭实行的补贴未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范围,完全依赖于县级财政负担,而农业人口数量多和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由于目标人群多,补贴资金也会增加,比如宜都市人口计生工作基础好,一孩积存率达到79%,加上农村双女家庭及其他奖励对象,85%的家庭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60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手术并发症患者每人每月补贴120元的标准,财政每年需补贴资金47.5万元,以后平均每年净增加20多万元,财政压力较大。这些因素都将会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

(四)参保意识方面的问题

人们对参保的兴趣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二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普遍偏低,农民受教育水平不高,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养儿防老观念浓厚,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是很强烈,再加上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因此可能会造成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对参保政策仍有怀疑,这些影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县(市、区)的推广。

(五)部分县市新农保补助标准过低,不能改善计生家庭的生活水平

通过对湖北省赤壁市的调研以及获取的相关资料可知,赤壁市农村计生对象补助的发放标准为独子户家庭为每户每月10元;两女户家庭为每户每月20元;独女户家庭为每户每月40元。通过与当地计生部门和计生家庭的沟通了解,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物价普遍上涨,而补助标准过低,这些资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计生家庭带来补偿,但不能改善计生家庭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