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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计生政策衔接研究

【摘要】:对湖北省13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制度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状况进行总结,现状如下:(一)大力宣传,效果显著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湖北省各级政府注重落实情况,各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得以稳步向前推进。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在农村实现“种田不交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太贵”后,实现“养老有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200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湖北省于2010年2月转发了这项政策,并将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等13个县(市、区)列入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范围,目的是为了做好本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湖北省13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制度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状况进行总结,现状如下:

(一)大力宣传,效果显著

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湖北省各级政府注重落实情况,各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得以稳步向前推进。同时,为了使这项政策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增加认同感,各级政府加大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在试点县(市、区)印发《告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资料;在人口密集地段贴标语、拉横幅、办橱窗,在乡镇集市设立咨询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还入户进行宣传,让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在试点地区的居民更快、更深刻地了解政策内容,提高参保率。

通过广泛宣传,形成两个共识:一是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计划生育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得到了更多的实惠,由此进一步引导育龄人群转变生育观念,规范地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二是使广大群众真正知晓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的是自愿参保原则,让群众充分知情,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积极制定惠民政策,保障农民利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指导试点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时,在严格执行中央及省政策的同时,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中央确定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部分试点地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部分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如武汉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100元,大冶、神农架林区等提高到60元。在中央、省确定的基本缴费标准基础上,多个地区结合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比如钟祥市就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8个档次,满足了不同经济条件农民的需求。有的地区通过增加基础养老金,鼓励长缴,如对于缴费满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有的通过增加缴费补贴,鼓励多缴,如对缴费标准在5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个档次给予5元补贴。

除此之外,部分试点市(县)还制定了有关制度衔接的政策,比如:赤壁市将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该办法实施前已达到60周岁并按月领取的,除继续享受原领取养老金标准外,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并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可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续保缴费,待符合规定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待遇。

(三)申请程序方便快捷,方便农民

农村人口多、居住散、流动大,因此新农保经办工作量很大。湖北省通过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经办能力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规范便利的经办服务。由省编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试点县(市、区)在各乡镇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个村明确了1名新农保协管员。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新农保经办规程,及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多个配套办法。各试点县(市、区)在各个业务环节明确了程序和标准。如宜都市申请程序规定:(1)村(社区)委员会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享受补贴的对象本人可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村(社区)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议,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计生办。(2)乡镇、办事处复审。(3)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汇总、确认。(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财政局复核。(5)符合条件对象在达到领取条件的当月初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