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的影响——《建设法规》12.2.3章节

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的影响——《建设法规》12.2.3章节

【摘要】:3.因质量问题的诉讼与反诉《解释(一)》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实践中,经常出现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就使用工程的情况。由于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留下了质量隐患,此时的质量问题虽然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基于尽量避免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考虑,《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因质量问题的诉讼与反诉

《解释(一)》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