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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问题引发的争议及解决

【摘要】:考虑到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将带来很多相应的负面后果,《解释(一)》对于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给出了一段改正的时间。

1.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1)承揽业务存在瑕疵

《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上述五大类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都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虑到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将带来很多相应的负面后果,《解释(一)》对于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给出了一段改正的时间。《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定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所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若将其劳务作业分包不应被视为转包。基于此,《解释(一)》第5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审批手续存在瑕疵

《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签订合同存在瑕疵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实践中,对于“实质性内容”的理解经常存在歧义,这就使得确认合同效力变得很困难,对于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解释(一)》不仅给出了明确的范围,而且将可能出现的变相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范围也做了界定。《解释(一)》第2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损失赔偿

《解释(一)》第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2)责任承担

《解释(一)》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