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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1.与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有关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①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③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④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

1.与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有关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①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③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④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⑤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⑦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2.与危险废物有关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①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③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④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⑥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⑦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⑧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⑨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⑪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⑫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⑬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