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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摘要】: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因恶意阻挠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③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②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