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07-30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②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③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④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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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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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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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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