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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建设法规》优秀内容

【摘要】: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有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为主要手段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两大方面:

①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②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1)具有权威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2)具有强制性

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具有综合性

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各个城市市政当局都设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德国各州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并有完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制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是因为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而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繁杂工作,政府部门不可能亲自进行日常检查工作,这就需要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即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查;

③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查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在缺陷;

⑤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⑥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