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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

【摘要】: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是通过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质量自控,保证交付满足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产品。其具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1.承揽业务时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①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设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施工单位应严格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

②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的最大特点是转包人只从受转包方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所谓违法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工程;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分包单位再分包的。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无论质量问题是由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均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这种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者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及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设计图纸是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做出的设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进行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除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外,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对各项施工的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

偷工,是指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施工操作工艺流程进行施工作业,擅自减少工作量的行为。减料,是指在工程施工中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擅自减少建筑用料的数量和降低用料质量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是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该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4)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或者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后果往往是违反原设计意图,影响工程质量,有的还可能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其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设计,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的差错,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4.自检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中要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工作要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按现行的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有关专业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送检建筑材料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一般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块和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为此,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可以保证取样的方法、数量、频率、规格等符合标准的要求,防止假试块、假试件和假试验报告的出现。

检测单位的资质,是保证试块、试件检测,试验质量的前提条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有关部门质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施工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工程实验室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6.保修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这项制度对工程在使用阶段,确保工程的安全使用,充分发挥使用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具体内容见本章第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