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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法规成果

【摘要】: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为了能够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共同的质量责任

(1)承揽业务时的质量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由于勘察成果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数据,直接影响到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因此,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比如,在不知道地基承载力情况下无法进行地基基础设计,而一旦地基承载力情况发生变化,随之而来基础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基础选型也要改变,这将给设计人员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作的反复,继而影响设计的质量。因此,先勘察后设计一直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建设程序的基本要求。

(2)所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做好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又称为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是在施工开始前,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开会,首先由设计人员就施工设计图上有关技术问题,向施工技术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代、协商和作出说明。然后,施工技术人员就施工图的一些技术问题向设计人员进行询问、落实解决办法。技术交底会上确定的相关技术问题、处理办法等,应作出详细记录,经有关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盖章后,在施工图中执行,与施工图具有同等效力。

(4)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源于施工单位自身的施工质量,也可能源于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能够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