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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建设法规

【摘要】:因此,这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令禁止的行为。①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如下。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建设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在一定阶段、一定方面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而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贯穿始终。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是通过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和决策,保证竣工项目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质量标准。因此,首先应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资质等级反映了单位从事某项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样做不利于科学地组织流水施工,也不便分清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这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令禁止的行为。

2.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同时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必须要依法履行合同,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①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迫使投标方互相压价,最终承包单位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而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势必影响工程质量。

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赶工期。实际上,盲目赶工期,简化程序,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建设项目出问题的情况很多。对此,我们应将眼光放远,谨慎对待。

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送审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展开审查,既是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审查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之后,交付施工之前进行,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5.依法委托监理

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如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是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基础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①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a.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c.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d.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建设项目;

e.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f.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g.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6.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依法变更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进行必要的装修作业,是满足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美观的重要施工活动。但有一些装修工程,为了满足特定的使用目的,要对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改动。对于这类装修工程的施工,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随意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变动和装修,并且又是在没有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必将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情况、结构形式等比较熟悉,一般情况下应委托其进行该建设工程的装修设计。在难以委托原设计单位的情况下,应委托与原设计单位有同等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8.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另外,建设单位若是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承担一般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义务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其开发经营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其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修的说明,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内负责保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主张承包人就已经使用部分承担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