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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要点分析

【摘要】: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属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发承包的一种特殊情形。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属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发承包的一种特殊情形。总体上,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依然要受《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调整,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发包与承包的规定也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存在一定不同。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勘察设计任务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原则上,勘察设计任务的委托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①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②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③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⑤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⑥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⑦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勘察设计任务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③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④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勘察设计任务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4.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勘察设计任务的承接

(1)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这一点与《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都是吻合的。

(2)对承包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3)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6.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由于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其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也与施工、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7.勘察设计任务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