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2023-07-30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资质分类和分级
1)工程勘察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2013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此略有修改,有兴趣的同学可自行查阅。
2)工程设计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2007年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此略有修改,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查阅。
2.资质申请
1)资质许可的实施部门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1)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的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⑤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⑨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1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即上文的首次申请中需要提交材料中的第①、②、⑤、⑥、⑦、⑨项)所列资料;
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③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3)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本规定第11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即上文的首次申请中需要提交材料中的第①、②、⑤、⑥、⑦、⑨项)所列的资料;
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③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④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4)企业申请资质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②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④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3.资质等级的核定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的资质核定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核定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16条(即上文的“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核定。
3)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情形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①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②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④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⑤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⑥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⑦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⑧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⑩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⑪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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