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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中的评标委员会

【摘要】: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①招标的目标;②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它应在开标后立即进行。评标的目的在于从技术、经济、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对每份投标书加以分析评价,以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为决标提供基础。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①招标的目标;

②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