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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地点与组织-建设法规

【摘要】:2.开标组织《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过程。通常开标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公开开标,即招标人事先在报纸等媒介上公布开标信息,通知投标人,并在有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进行。第二种是秘密开标,即主要由招标单位和有关专家秘密进行开标,不通知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邀请政府代表或有关人员参加。

2.开标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作为整个招标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应当负责开标的举行。开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且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参加开标是自愿的,但是招标人必须通知其参加,否则将因程序不合法而引起争议,甚至承担赔偿义务。招标人不得只通知一部分投标人参加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应当遵守司法部1992年10月19日制定实施的《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有关规定。开标机构应当事先准备好开标记录的登记表册,开标填写后作为正式记录,保存于开标机构。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公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报价、截标后收到投标文件的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