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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定义务:建设法规的介绍

【摘要】:《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1.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④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⑤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禁止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对于属于串通行为的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补充规定,此处不一一列出,读者可以自己查阅。

《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不得低于成本竞标或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处的成本指的是依据投标人企业定额确定的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低于成本竞标意味着存在安全和质量的隐患。

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012年施行、2018年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禁止性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