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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4.3.1)

【摘要】: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参加的个人也称作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向招标人提交其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即向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报价,以期承包到该招标项目的行为。投标的本质是响应招标,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参加的个人也称作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因投标对象的不同,具体的投标文件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函;

②投标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

④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29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