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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规定

【摘要】: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于2000年7月1日发布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作出如下主要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④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程序主要包括:招标人办理审批手续、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现场考察、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环节。

1.办理审批手续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于2000年7月1日发布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作出如下主要规定。

(1)指定的媒介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③依法必须指定媒介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④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该办法第1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⑤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2)招标公告

①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招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审查;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资格审查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资格预审作出的。

《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4.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②投标人须知;

③合同主要条款;

④投标文件格式;

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⑥技术条款;

⑦设计图纸;

⑧评标标准和方法;

⑨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一经发售就不能随意变更修改。如果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则一定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足够时间内进行,以便投标者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是投标人能够编制高质量标书的必要条件。《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5.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人对该工程的预期价格,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4条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6.踏勘现场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报价;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来确定投标原则和决定投标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招标人组织项目现场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并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答疑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