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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优势与权限

【摘要】:采用邀请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标的投标者数目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还能提高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概率,所以对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可为所有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标的投标者数目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还能提高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概率,所以对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

《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具有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作了部分修改,其第8条规定,国家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