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4.2.3 招标组织实施法规

4.2.3 招标组织实施法规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根据招标人是否组织招标活动,招标可以分为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两种情况。

1.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法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②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③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④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⑤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⑥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2.委托招标

(1)委托招标的概念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工程招标代理的业务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①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②审查投标人资格;

③编制标底;

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⑤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⑥草拟合同;

⑦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