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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摘要】:《招标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共分为5章、68条,分别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作出了规定。《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共分为5章、68条,分别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作出了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招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招标人对每一个投标人应一视同仁,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处理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在招标投标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