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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摘要】: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1.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

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受很多法律、法规的制约,如不可偷工减料等。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首先就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法律、法规是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之一。

(2)有关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若要求采用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经合同约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设计或施工未达到该标准,将构成违约行为。

(3)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的任务是按图施工,也就是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图纸的要求去修建工程,就构成违约,而擅自修改图纸则构成违法。因此,设计文件就是监理单位的依据之一。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要远远大于设计文件的内容。例如,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都不是设计文件所能描述的,而这些内容也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工程监理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些义务。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是工程监理的一个依据。

2.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内容包括:①进度控制;②质量控制;③成本控制;④安全管理;⑤合同管理;⑥信息管理;⑦沟通协调。

由于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其权限将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因此,其监理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因此,《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工程监理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