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令禁止的行为。①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如下。......
2023-07-30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必须依法进行。
1.分包单位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于这个条款,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①允许对总承包单位所承揽的部分工程分包,但是有条件限制。
②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而不能将总承包单位所承揽的全部工程分包。事实上,后文中会谈到即使将主体部位分包也是违法行为,当然就更不允许将全部工程分包了。
③分包单位也要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分包工程,即分包单位不能超越自身的资质去承揽分包工程。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本身就已经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3.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如下: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指的是任何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义务首先、全部偿还债务,并就超过其应偿还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债务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总承包单位不得超越法律与合同对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2)局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尽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总承包单位是分包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但是在以下两方面,分包单位还是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质量管理
《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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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令禁止的行为。①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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