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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建筑工程发包及招标详解

【摘要】:《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该范围内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标投标的具体规定,详见第4章。

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虽然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发包,但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的内容不同,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其中,施工总承包是我国常见且较为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设计、施工分别由两家不同的承包单位承担;而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单位(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我国目前提倡的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有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采购

1)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肢解发包的弊端有以下几点。

(1)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发包人可能会将大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小的工程项目,使得每一个小的工程项目都不满足关于招标规模和标准的规定,从而达到了变相规避招标的效果。

(2)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肢解发包意味着本来应该由一家承包商完成的项目,现在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这就会使得一些岗位出现重复设置的人员,也不利于各工序的协调,难以形成流水作业。这些弊端造成的结果就是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得发包的次数增加,这就必然会导致发包的费用增加。

(4)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肢解发包会导致合同数增加,必然会导致发包人在管理上的难度增加,进一步导致发包人在合同管理上的成本增加。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述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但是,不允许肢解发包并不意味着每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承包商,只要不违背肢解发包的本质,是可以将一个项目发包给几个承包商的。这种发包的模式在项目管理上称为平行承发包模式。

2)禁止违约采购

(1)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②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③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采用上面的何种采购形式,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由承包商采购的,则建设单位就不得非法干预其采购过程,更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