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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概述-建设法规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能够引起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称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主要包括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以及转承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违法的内容不同,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通常,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要引起法律责任,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这种能够引起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称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种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条件,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这种损害事实首先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其次,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可见,有些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损害结果,但是已经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因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犯罪的预谋、未遂、中止等。

(2)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

法律规范中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让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树立法律的威严,制裁违法行为,减少犯罪的发生。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没有违法或违约,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执行公务的行为,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是说,一定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正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企业在施工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从而延误了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以及转承责任。

(1)特殊主体

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对违法者即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要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而特殊主体则不同,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此类违法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当违法者不具备这一条件时,则不承担这类责任。

(2)特殊结果

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应当发现的隐患没有发现,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那么他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3)无过错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