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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与监督仲裁-《建设法规》

【摘要】:在这种制度下,法院对仲裁活动不予干涉,但是仲裁活动需要法院的协助和监督,以保证仲裁活动得以顺利、合法地进行,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方面采用“或裁或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院对仲裁活动不予干涉,但是仲裁活动需要法院的协助和监督,以保证仲裁活动得以顺利、合法地进行,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以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处分财产的保障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存其证明作用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是保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补救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当事人取得证据的一种手段。证据保全的目的就是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确保仲裁庭作出正确的裁决。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规定,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因此,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实施,防止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当事人逃避或者拒绝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我国《仲裁法》不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为了提高仲裁员的责任心,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予以司法监督的制度。我国《仲裁法》有关司法监督的规定表明,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是事后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不主动申请司法监督,法院对仲裁裁决采取不予干涉的做法。司法监督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原仲裁委员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