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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合同效力

【摘要】: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民法典》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和《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可以将合同效力分为以下几类。

1.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前置条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由于原《合同法》的内容被吸纳进《民法典》,所以《民法典》中并没有如原《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而是将订立合同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类。

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2.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的事件的发生与否限制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日期限制合同生效时间的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上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无效的合同类型

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免除或减轻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需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可分为如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处“纯获利益”指的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典型的有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经过本人追认,则性质转化为有权代理,若其他要件具备,则合同生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此处的越权订立合同既包括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也包括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5.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1)撤销合同的类型

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对于上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并非一直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