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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及民事权利规定——《建设法规》简介

【摘要】:其中,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而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

1.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行为和无体财产均不是物权的标的。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例如,房屋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房屋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行居住、出卖、出租、抵押等。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内容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可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权利,因此必然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的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可以有多个债权存在。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整的一种权利。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其中,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物权的设立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动产物权的设立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请求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请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供应、租赁、提供劳务、不实施某种行为等都是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发生债的法律事实有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企业之间的协作、供需等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的。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侵害他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造成他方损失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发生了债的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而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

(3)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比如,买货人多付了货款,出卖人多收的部分款项即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买受人

(4)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无因管理包括法律行为,如收养迷路的幼童;事实行为,如救护人命;保存行为,如修缮房屋;处分行为,如出卖不易久藏的物品。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抢救公物、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债的消灭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作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侵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物权与债权的主体不同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却是除物权人之外的一切非特定的人,是对世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特定人主张其权利,债务人也只能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尽其义务,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当事人。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性质是支配权,而债权性质是请求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的主要内容是著作权(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四大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1)著作权

著作权法》制订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①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包括如下四类。

a.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b.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c.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d.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式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②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b.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c.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d.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f.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g.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h.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i.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j.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k.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m.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n.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o.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p.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q.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③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各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b.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职务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例如,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而编制的工程设计图纸。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专利权

《专利权法》制订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①发明创造的含义。

《专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②职务发明创造与委托发明创造。

a.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b.委托发明创造。

《专利权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商标权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