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建设法规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法规

【摘要】: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著作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均是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很多,如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著作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均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公民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②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③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法学理论上,客体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财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期票、债券股票、国库券、提单、抵押单等。

(2)物

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物是我国应用最广泛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如建筑物、建筑材料、设备等。

(3)行为

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活动。

(4)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设计图纸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根据民事权利的标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如名誉权、身体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权利,它体现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如署名权、对作品的使用权等。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必须以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不可能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关系则是法律事实的结果。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法律行为通常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事实,由于出现的原因不同,其社会效果和作用也有显著的差别。法律行为是以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为主的,因此是处于主导和主动地位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以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为主的,因而是一种处于次要和被动地位的法律事实。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只有由法律规定将它和一定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才能成为法律事实。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如由于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水灾、风灾等而引起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再如由于战争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三个既不相同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三者的关系如下: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法律关系则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既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的变更可以是数量、质量以及范围大小的变更,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变更,从而引起权利与义务,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3)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各方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完结。

(2)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3.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必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相对应的自然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

①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两类:

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两类:

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欺诈、胁迫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个要件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内容要合法,其行为的形式也要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行为形式合法表现为在程序上、表现形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凡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如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应当登记,未经登记,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要求,该行为也不能产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