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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制度研究:嵌入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下的要素

【摘要】:对于旱灾保险嵌入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下的保险制度,其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保险费率、政府与市场等要素仍然是制度建设的主要要素,是保险制度成功运行的关键。种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从15%下调到10%,农户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因灾减产损失,可得到保险金额90%比例的赔偿,发生绝收损失可获得100%保额的赔偿。

对于旱灾保险嵌入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下的保险制度,其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保险费率、政府与市场等要素仍然是制度建设的主要要素,是保险制度成功运行的关键。保障范围应该通过立法,作出明确界定,限定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保障程度应该合情合理,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明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并借助市场运作实现保险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发现,农户由于参保意识薄弱和实际承受能力等原因,参加农业保险的动力不足;保险公司由于风险单位大、赔付率较高,参与农业保险的动力也较低。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户和保险公司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条款作了修订,对部分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免赔额(率)进行了调整。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在设计旱灾保险嵌入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下的运作模式时,要充分考虑农户对保障程度的承受能力,参照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合理设定起赔点和免赔率。

安徽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2008年启动试点3年后步入新的关键发展阶段,于2012年起实施了新的农业保险政策。该政策以科学厘定费率为核心,统筹考虑保障水平、赔偿标准、风险管控、财政补贴农民支付能力等因素,达到适应农业生产成本上涨、农民保障需求提升和保险公司风险分散的多重目标。调整的内容包括:根据历年出险和赔付数据,适当提高了保险费率,以实现风险程度与产品定价相匹配;根据近年农产品价格上涨趋势,适度提高了保险金额,以适应农资价格上涨和农户投保需求;针对部分粮食生产大市(县)财力比较困难的实际,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以加大粮食主产区补贴力度;下调了绝对免赔率标准,提高农户赔偿标准。种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从15%下调到10%,农户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因灾减产损失,可得到保险金额90%比例的赔偿,发生绝收损失可获得100%保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