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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制度研究: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运作模式设计

【摘要】:构建旱灾保险纳入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保险制度,应从满足中国社会的巨灾保障需求出发,采取逐步完善、稳妥推进的方针。目前,从各国的保险实践来看,巨灾保险并没有统一、规范的模式,需要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灾害救助传统、国家地理环境等因素,设计符合本国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图6.2旱灾保险纳入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运作模式政府引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旱灾在我国是主要的自然灾害,其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逐年增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应给予充分考虑,作为优先建立和发展的巨灾保险主险之一。

构建旱灾保险纳入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保险制度,应从满足中国社会的巨灾保障需求出发,采取逐步完善、稳妥推进的方针。目前,从各国的保险实践来看,巨灾保险并没有统一、规范的模式,需要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灾害救助传统、国家地理环境等因素,设计符合本国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参照国际上现有巨灾保险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旱灾保险纳入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保险制度总的来看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的运作模式(图6.2),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

图6.2 旱灾保险纳入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运作模式

(1)政府引导。政府负责制定巨灾保险制度,并作为最后保险人,而不是巨灾保险市场的直接承担者。政府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商业保险人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协助保险人推广巨灾保险。在巨灾多发的省份可以强制保险,为投保人购买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2)市场运作。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给予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给予投保户财政补贴,对巨灾保险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国内外再保险、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来分散风险。

(3)风险分层负担。根据设定的条件,将巨灾风险在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省级巨灾基金、中央巨灾基金、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分散。建立由保险公司主办、政府支持建立的巨灾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

(4)风险分级负担。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巨灾保险基金。国务院授权具体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对巨灾保险中的旱灾保险基金,单独立账、分账核算。设定科学合理的基金触发机制,当达到巨灾赔付标准时,基金启动支付程序。

要充分发挥保险各参与主体的风险承担作用。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分配各参与主体承担的责任。只有当中央巨灾基金不能足额赔付时,才由中央政府视情况安排紧急融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开始赔偿前,按规定设定免赔率,使投保人承担一定的损失,降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也降低保费水平。普通财险市场上5%的免赔率是比较常见的水平。当巨灾损失超过免赔率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余下的巨灾损失,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国内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的方式,实现巨灾损失在不同年度间的分散。当巨灾损失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时,地方和中央政府作为最后兜底的保险人,视情况适时启动中央和省级巨灾保险基金。中央政府会对巨灾基金的赔偿责任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当发生罕见巨灾,损失超过这一限额时,中央政府即给予财政支持,由政府提供最后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