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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制度研究: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制度要素

【摘要】:政策性巨灾保险决定了其保险标的应该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一般来说主要是住宅及其室内财产、农作物和牲畜等农业产品等。巨灾保险中的旱灾保险,其保障程度主要是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部分紧密相关的间接损失,对其他间接损失、无形损失等不在巨灾保险制度考虑的责任范围之内,以体现巨灾保险的最基本保障这一特点。费率应基本反映保险区划内不同地域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大小,以缩小费率差距。

在设计旱灾保险纳入巨灾保险实施方式下的运作模式时,要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巨灾保险的特殊性,以及旱灾的特点,综合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制度要素。

(1)风险共担。巨灾导致的损失十分巨大,保险费较贵,在厘定费率时,必须要考虑国民对保险价格的承受能力;巨灾风险的累计赔款可能会超出保险人的支付能力,仅仅依靠保险行业的力量难以承担巨灾损失。因此,在巨灾面前,国民的利益是一致的,要实行风险共担,由投保人、保险人和政府,乃至资本市场来共同承担巨灾风险,确保巨灾保险安全运行。

(2)保障范围。政策性巨灾保险决定了其保险标的应该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一般来说主要是住宅及其室内财产、农作物和牲畜等农业产品等。巨灾保险中的旱灾保险责任范围,一定要从某巨灾风险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包括巨灾风险本身、次生风险,或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相关直接费用,例如旱灾造成的农作物损失。

(3)保障程度。巨灾保险中的旱灾保险,其保障程度主要是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部分紧密相关的间接损失,对其他间接损失、无形损失等不在巨灾保险制度考虑的责任范围之内,以体现巨灾保险的最基本保障这一特点。按照巨灾保险的一般惯例,实行与被保险人进行共保,被保险人自保比例在20%以内,也就说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巨灾保险制度统一规定。巨灾保险中的免赔率以绝对固定免赔率和比例免赔率为居多。在被保险人已经参与分担共保的前提下,绝对免赔率不宜过高。

(4)保险费率。政策性巨灾保险费率必须符合公共产品价格理论,必须为保险关系各方所接受。费率应基本反映保险区划内不同地域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大小,以缩小费率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