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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制度研究的独立运作模式设计

【摘要】:图6.1旱灾保险独立运作实施方式下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作为旱灾保险的经营主体,独立运作,自负盈亏。赔付率超过160%时,保险公司启用大灾风险准备金和再保险机制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申请政府重大旱灾风险基金给予补偿。当赔付率在300%以内时,由省级旱灾风险基金对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受自然条件影响,我国旱灾风险发生范围广,通常跨几个省,需要从国家层面考虑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将灾害风险损失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摊,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风险分散机制。

基于已有的政策性保险经验,结合旱灾保险自身特点,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宜我国的旱灾保险运作模式应该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即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下,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旱灾保险和再保险,由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政府三级共担风险的运作模式,见图6.1。

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下,各行为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如下。

(1)投保人。缴纳部分保费,参与灾害预防和抗灾减灾工作,获得风险损失理赔或补偿。

(2)保险公司。负责旱灾保险经营,通过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以及再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参与灾害预防和抗灾减灾工作,负责灾害定损理赔,组织投保人所在的县或乡镇旱灾保险合作组织,或水利管理站,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合作组织,协助经营旱灾保险业务。

图6.1 旱灾保险独立运作实施方式下的运作模式

保险公司作为旱灾保险的经营主体,独立运作,自负盈亏。考虑旱灾风险发生的时间、空间分异性明显的特点,可以省为单元,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旱灾保险和再保险,并负责本省内旱灾保险相关业务。保险公司的主要工作是,确定保险品种,厘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展理赔工作,会同政府部门一起开展风险核查工作,其中理赔工作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是难点。风险分担的一般的模式是: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再保险转移一定的风险,政府承担一部分风险。为此,保险公司要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25%~40%)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对重大旱灾风险进行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当因旱灾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对已发生的旱灾风险损失作出评估,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备案。赔付率超过160%时,保险公司启用大灾风险准备金和再保险机制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申请政府重大旱灾风险基金给予补偿。

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尽可能不直接面对零散的投保人,而是借助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的旱灾保险合作组织,或已有的水利管理站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合作组织,开展旱灾保险业务。借助这些基层合作组织开展旱灾保险业务是由中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目前,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地区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尤其是中国农业生产实行分散化的家庭经营使得保险标的分散化,保险公司机构难以下延的现状下,如果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旱灾保险,可能产生旱灾保险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定损难、理赔难等一系列困难。因此,旱灾保险的发展还要依靠社会力量,把农民群众自己的力量组织起来,互助共济,借助各种形式的基层合作组织,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进行灾后补偿服务,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被保险人容易站在保险人的立场上,实行以防范风险为主的管理,尽可能地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保障水平也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具有灵活性。

(3)政府。组织灾害预防和抗灾减灾工作,完善抗旱资金投入机制,规范抗旱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健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对保费给予财政补贴,引导投保人积极投保;建立重大旱灾风险基金,对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重大风险损失给予补偿;制定旱灾保险事业的发展计划和方针等相关政策;加强旱灾保险的宏观管理,监督旱灾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旱灾风险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旱灾保险有关财务政策的制定,旱灾风险基金、财政补贴等资金指标的确定、资金划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旱灾风险损失评估报告的批复实施等;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旱灾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与监督管理,旱灾风险基金建设,保险公司对旱灾风险损失评估报告的审核,并作出综合评估报告等。

各级政府不参与保险经营,而是在旱灾风险管理中起到引导作用。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起一套旱灾保险管理制度,为旱灾保险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通过行政干预对旱灾保险需求方和供给方进行引导,消除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需求方的风险意识和供给方的风险责任,稳定需求方的保险连续性和供给方的保险价格等;政府从法律、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税收优惠和基金建立等诸多方面的支持,保障旱灾保险得以顺利实施。

建立中央和省级两级保障的旱灾风险基金。针对风险单位范围大,旱灾风险难以分散的特点,中央统筹,地方参与,分别设立中央和省级两级重大旱灾风险基金。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旱灾,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上,省级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补偿,确保投保人利益和保险公司正常运行。对于跨区域的或者是粮食基地农业大省的旱灾风险造成的损失,由中央层面的旱灾风险基金提供一定的灾害救济。当赔付率超过300%时,中央旱灾风险基金和省级旱灾风险基金按照1∶1的比例对风险损失给予补偿。对于灾害仅局限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旱灾风险事故,则由省级层面的旱灾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补偿。当赔付率在300%以内时,由省级旱灾风险基金对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