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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旱灾保险制度研究及发展趋势

【摘要】:目前,德国的洪水保险绝大多数按照ZRS洪水灾害风险分区系统对洪水保单进行定价。19世纪前半叶,德国进行了产业革命,都市产业迅速发展,对农产品需求急剧增加,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据1972年的统计,德国各种出售雹灾保险单的企业有24家,其中保险公司5家,相互会社、合作社12家,公共保险机构7家,自愿参加雹灾保险的农场占当年总农场数的40%,承保的作物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4%。受学术界的传统观点影响,德国不搞农作物一切险保险。

德国的洪水保险农业保险以保险公司为主体进行商业化运作,政府直接参与保险的程度较低。建立这种保险运作模式,一是基于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和发达的保险与再保险体系;二是政府在保险的运营中提供必要且有效的监管和支持。德国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可根据灾害级别进行参与介入,或给予直接援助或发放补助性低息贷款”。所以,商业保险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同样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洪水保险。德国政府不直接参与洪水保险业务,而是利用政策支持和引导,促进各类保险机构互助合作,开展保险相关工作。

德国的商业保险公司1991年开始经营洪水保险业务,洪水保险属于自然灾害保险中的一部分,主要保障房屋和屋内财产。2001年德国保险协会(GDV)与Rückstau和Starkregen两大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了名为ZÜRS的洪水灾害风险分区系统,将全国分为四级洪水灾害风险区:第一级区域,发生200年及以上一遇洪水的洪泛区;第二级区域,发生50~200年一遇洪水的洪泛区;第三级区域,发生10~50年一遇洪水的洪泛区;第四级区域:发生10年及以下一遇洪水的洪泛区。

目前,德国的洪水保险绝大多数按照ZÜRS洪水灾害风险分区系统对洪水保单进行定价。为避免逆向选择,实行洪水灾害风险的差别费率和差异化管理,同时设定一定比例的免赔额,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德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保障了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设经营渠道及管理经验实现商业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同时,政府在发生巨灾时给予保险公司财政补贴与资助,可缓解保险公司经营巨灾风险的后顾之忧。

(2)农业保险。德国的农业生产条件不错,农业较为发达,农业保险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但迄今为止只发展单一风险责任的农作物保险(雹灾保险、风灾和火灾保险),极少涉及农作物多重风险或一切险保险。究其原因,有历史的、自然条件方面的,也有理论方面的。

受特殊地理和气候因素影响,德国经常发生冰雹灾害,是世界上最早推行雹灾保险的国家。德国大面积推行雹灾保险与19世纪开始的农业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直接相关。19世纪前半叶,德国进行了产业革命,都市产业迅速发展,对农产品需求急剧增加,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农场主为获得利润最大的经营目标,农场经营必须向集约化转变,增加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由于气象灾害给集约化经营带来的影响比粗放经营大很多,尤其是雹灾给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据统计,德国从1884—1903年的20年间,平均每年降雹次数最少的省(西格马林根)是32次,最多的省(而兰登贝格)是550次。如此高的冰雹发生频率对改革后的农民来说威胁很大,各种承保雹灾的保险相互会社、保险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公共保险机构也参与进来。据1972年的统计,德国各种出售雹灾保险单的企业有24家,其中保险公司5家,相互会社、合作社12家,公共保险机构7家,自愿参加雹灾保险的农场占当年总农场数的40%,承保的作物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4%。

受学术界的传统观点影响,德国不搞农作物一切险保险。在理论上,德国的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认为,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作物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必不可少的政策环节,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①雹灾以外的各种灾害从数量上测定其发生概率较为困难,危险费用(保险费)无法科学合理地确定;②即使保险费用可以测定,但由于水灾、旱灾等灾害受损范围广,危险难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分散;③除雹灾以外的农作物灾害,可以通过农户的努力预防或消除,若实行农作物一切险保险,就会影响农户防灾减灾的积极性,反而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④在发生大规模灾害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农户的责任,则应由国家提供社会保障。在德国以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这些理论见解至今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