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研究进展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研究进展

【摘要】: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20个国家开办了农业保险。目前,欧盟正在考虑改变这种运作模式,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1)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在1939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正式出台前,美国的农业保险已有40多年的实践和研究。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其他产业相比,农业生产发展面临着自然风险大、不稳定等一系列不利条件,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因此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优惠政策,提供多种形式的补贴促进其发展,而“农业保险政策”是其中重要方式之一。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1791年德国开办的雹灾保险,但其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40—50年代。先是美国、日本在1939年通过立法进行试验经营,到20世纪50—60年代,南美洲和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试验的行列。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20个国家开办了农业(或农作物)保险。从全球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不均衡,无论是从保险深度还是保险密度来说,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处于领先位置,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日本、欧洲(如法国、德国、西班牙)和亚洲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等。这些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以政府支持为手段,以收支平衡为经营目标,采用自愿、强制、利益诱导相结合的多元化投保模式,来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4.1.3.1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根据经营方式、内容、体制、微观政策等,可将世界各国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归纳为以下4种。

(1)政府主导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政府主导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模式是由政府宏观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重点在农作物(现在逐渐向牲畜饲养业扩展),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由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隶属农业部)提供农作物(包括果树、水产养殖)一切险(多风险)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是农民均是自愿投保,农民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捐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例如美国政府认捐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资本股份是5亿美元),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保险互助会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作物一切险保险。在美国,政府鼓励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承保或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农作物一切险保险和再保险,对他们承担的这部分业务,政府也同样补贴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此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一般只是农作物雹灾保险、饲养动物和农场建筑物、机械设备等财产的保险。1980年以后,除美国、加拿大外,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也基本上采用这种模式,但瑞典自1968年以后对农作物一切险保险改自愿投保为依法强制投保。

(2)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是采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这种模式的特点:①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水稻、早稻、小麦大麦等农作物和牛、马、猪、蚕等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商业价值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等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②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实际上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③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主要责任有,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民办公助模式——以西欧的德国、西班牙等为代表。民办公助模式是一些欧盟国家采用的模式,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一切险和特定灾害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目前,欧盟正在考虑改变这种运作模式,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4)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是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也包括中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巴西等。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多是试验性质,主要承保农作物,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和棉花,以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的(孟加拉除外),这种强制通常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如斯里兰卡规定凡种植被保险的粮食作物都要依法投保,泰国、菲律宾、印度等国只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民,实行依法强制参加。

4.1.3.2 国外农业保险典型案例

(1)美国的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虽然农业总产值占其GDP的比重不足2%,全国农户只有200万人,但为了保护和发展农业,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开展农业保险。

美国的农业保险前后经历了100多年的时间积累。在1939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正式出台前,美国的农业保险已有40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自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后,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经过多次改革与发展,保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和农民参与率不断提高,目前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稳定的做法。在经营体制上,实现了从立法准备阶段,到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试办阶段和加速发展阶段),再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混合经营阶段),最终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单轨经营阶段)的转变。

1939年以前——立法准备阶段。这段时期内,美国不止一个私人保险公司开办过农业保险,但这些公司都失败了。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实施范围有限,一旦受灾面积广泛,风险无法分散。

1939—1980年——试办阶段。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1939年开始试验,当年实施农作物保险计划时,只承保小麦一种作物,后来逐步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保险责任为多种风险,经营办法为由政府组建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该阶段只是在局部地区试验,农作物保险的承保面积有限,农民的参与率很低。

1980—1994年——加速发展阶段。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政府于1980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开始全面推广农作物保险,扩大了作物的承保范围,放开了开展业务的地区,对农作物保险实行补贴,补贴额度为纯保费的30%。为了降低成本,在经营体制上,开始引进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产品销售,揭开了联邦政府积极主动地开展农作物保险新的一页。

1994—1996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出台,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阶段。虽然农作物保险法实施后,农作物保险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未达到国会制定的目标,即承保面积达到可保面积的50%,发展速率也不理想。为了排除与农作物保险并行实施的政府农业救济计划对农作物保险的影响,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联邦政府颁布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该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范围,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

1996年至今——政府出台政策,险种不断丰富,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的单轨经营阶段。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为了向农民提供更多更实惠的保障选择,在政府的激励下,私营保险公司逐步推出了系列收入保险。与此同时,经过1998—1999年的调整,政府完全退出了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

2)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美国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是政府宏观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在该模式下,美国农作物保险机构运作分三个层次,各司其职。第一层次为农业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第三层次为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

a.农业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制定政策、监管、再保险和综合服务。根据美国农作物保险法,1938年农业部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1996年,根据有关法律,成立了农业风险管理局。从目前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管理体制来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所有职责全部由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履行,两者的股东或重要管理层存在高度重合,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实际上只是农业风险管理局进行资金管理的一个对外机构。农业风险管理局下设10个地区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分管3~14个州。农业风险管理局主要职责有: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费率厘定;负责向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负责与各私营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制定作物定损标准和通用定损标准;负责老险种的修改和新产品的开发以及对私营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初步审核;编写农作物保险工作手册。

b.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农作物保险的直接经营业务。由于政府对开展农作物保险有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支持,农作物保险只要妥善经营就有利可图,所以,私营保险公司一般都愿意承担农作物保险业务。私营公司要先提出申请,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审核批准,才能经营政府举办的农作物保险。目前只有17家私营保险公司具有这个资格,它们与农业风险管理局签有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这些公司大都是有实力、信誉好、管理和技术力量比较强的公司。目前,私营公司承担了全部直接的业务。它们在农作物保险中的角色是: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开发农作物保险新产品,上报风险管理局批准,以便获得补贴;自主确定自留保险责任额,并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政府进行再保险;就自留保险责任的实际情况,向再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

c.农作物保险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负责保险销售及售后服务。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是通过代理人进行销售的,目前全国参与农作物保险销售的代理人约有1.8万名。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要经过农业风险管理局两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

3)农业保险特征。美国政府主导、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模式,提高了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表现出自身鲜明的特征:

a.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经营形式灵活。农业保险的具体设置由各州自行确定,如华盛顿州实行信用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信贷机构,以农业贷款为保险金额,一旦农业信贷机构因农作物受灾而无力偿还债务时,保险人可直接把赔款支付给农业信贷机构;佐治亚州则实行农作物成本保险制度。

b.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与利益诱导相结合。美国对农作物巨灾风险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农场主必须购买巨灾保险,政府对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的农民当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规定,不参加政府规定的农作物保险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计划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该项政策使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迅速扩大。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8903万hm2,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业保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c.农业保险的非营利性。为防止道德风险,美国农业保险赔偿实行比例责任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规定,农民自保25%,公司只赔偿75%。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几十年的经营情况看,保险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基本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结果是不盈利的。在自然灾害严重的年度,出现巨额超赔,其管理费完全由国家财政补贴

d.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经济支持、免税、补贴和再保险。国家鼓励各州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提供农业保险补贴。联邦政府通过农业风险管理局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经济支持包括3方面。①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的保费补贴率约为40%。②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③政府承担农业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收

e.美国农业保险覆盖面广、险种多。保险的农作物已经有100多种。2000年,农作物承保面积约2000万hm2,占可保面积的76%;200万户农户中有131万户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农户总数的65.5%。1981—2000年累计收取保费198.1亿美元,累计赔付支出202.4亿美元,20年的平均赔付率为102%。农业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收入保险、冰雹险以及其他险种。

(2)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悠长。为了补偿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于1840年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互助保险公司,到1986年正式确定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

1)农业保险实施情况。19世纪中叶,法国农业历经危机,几家农民自发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社,并建立相应的保险基金,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风险。

1900年,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农业相互保险进入到蓬勃发展时期,1900—1936年,有4万家以上的相互保险公司成立。

20世纪40年代,政府加大干预和支持力度,组建中央互助保险机构,扶持农业保险行业发展。很多互助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扶持下迅速发展,并且根据农村现代化进程不同发展阶段推出相应的保险服务。

1964年,建立“农业损害保证制度”,拓宽了保险范围。

1966年,在大区范围内成立再保险机构,中央保险公司为大区互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大区互助保险公司为众多地方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提高了农业保险互助社的承保能力,分散了经营风险

1980年,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进行资助研究。

1986年,成立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业务,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法国粮食产量占全欧洲粮食产量的1/2,农产品出口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既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世界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但法国农业用地的96%为家庭所有,千家万户的法国农民使法国农业如此发达,与法国农业保险采用民办公助的模式密不可分。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a.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法国是一个保险法制与市场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农业互助保险法》规定,火灾、冰雹、牲畜意外死亡险等由农业互助保险社承担,给予农业互助保险社税收优惠待遇,并免征其收入和财产赋税。《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典》对农业互助保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农业灾害救助法》规定,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随着农业保险实践的发展,法国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经过不断调整、修改而臻于完善,为农业互助保险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b.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目前,法国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由三个层次的经营机构组成。第一层次为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负责集团政策的制定,并对大区互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是政府控股、社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出资者、董事会和经理三级结构运行。下设四个保险公司,即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承保全国农民的所有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中间的损失;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农村的屠宰商、面包商、手工业商、小商业者的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寿险公司承保农民和非农民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保险业务;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第二层次为22家大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是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在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确定的大政方针框架内开展活动,确定自己的商务销售策略,拥有自己的营业网点和财务账目,对上获得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的再保险,对下向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其董事会成员是在农业互助保险社董事会领导层范围内选举产生的。其行政经费、农险基金赤字等都由政府实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国家每年做一次保险预算,总额不少于保费的20%,不超过保费的50%,用于满足大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时的急需,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业保险机构业务的开展。第三层次为9000家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最基层的农业保险经营单位,分布于广大乡村,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农业互助保险社的布局根据乡村规模的大小而定,一般一个乡镇设立一家农业互助保险社,但也有一些地区因客户少,几个乡镇共同拥有一家农业互助保险社。

c.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农业保险。考虑到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法国政府对农业互助保险给予大力扶持。一是实行高补贴和低费率政策。法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在50%~80%。也就是说,农民只需交保费的20%~50%,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二是实施再保险制度。政府部门和保监会联合组建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为基层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中央再保险公司是农业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三是建立农业风险基金,防范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1964年,政府建立了全国农业灾害保障基金,1985年,建立了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基金。

3)合同管理。法国的农业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a.在实施方式上是强制的。参加建筑物和室内财产火灾保险是强制的,这是获得保证基金基本补偿的先决条件。如果参加农作物雹灾保险,还可提高保证基金补偿水平。

b.保险内容的规定全面清晰。法律明确规定,“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可支付的补偿金额不超过各保单所承担资本额(保额)或不超过所受损失的75%。为了提高补偿水平,农作物应投保雹灾保险,并且各种作物的投保比率不得低于总产量的35%~50%。总产量由大区评估委员会根据地区平均产量每年确定一次。

c.理赔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当农业部和财政部根据全国农业灾害委员会的建议通过法令形式宣布农业灾害发生时,农民就可提出索赔申请。农民在提出申请前,需与特别委员会一起作出损失的初步评估。将申请连同保险公司的预测结果上交大区评估委员会,由大区评估委员会确定损失和每笔赔偿金额。研究评估结果后,全国农业灾害委员会决定补偿比率,并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提出建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用法令的形式予以确认。补偿比率浮动范围为损失的24%~35%,由保证基金根据自己的财力支付。

(3)日本的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实施情况。日本从明治维新后就开始了对农业保险的研究,是开展农业保险历史较长的国家之一。20世纪初开始建立牲畜保险公司,并颁布有关法案。1929年制定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实施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之后,依据《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于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支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1957年,对以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强制加入的条件,并允许市、町、村开展农业保险事业。1963年对以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合作社的责任范围和强制加入范围。1966年对家畜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采用以农户为单位的承保方式,减轻了保费的国库负担。为提高农业保险运作效率,更好地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农业保险项目作了多次修改,1971年修改了单位面积保额计算方法,1972年实施果树保险计划,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1985年对农作物保险相关法律作了进一步修改,根据投保人或区域的受灾实际情况,允许制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下调了农作物保费国库负担比例,放宽了水稻保险强制加入标准。2003年对农作物保险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扩大了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2)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产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与之相适应,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运作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a.完善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日本的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合作社、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政府农业保险机构三级机构进行风险分散。这些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其中,最基层组织叫农业共济组合,又称农业保险合作社,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参加组成,在市、町、村一级开展业务,全日本有2000多个这样的共济组合。第二个层次是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联合会,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为基层共济组合提供分保。最高级的一层是政府农业保险机构,主要通过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渠道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再保险,分散业务风险。日本这种三重风险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走的是联合共济的道路,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既是整个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石,又是日本农业保障机制的灵魂。该运作模式实施初期,原则上每个市、町、村成立一个农业共济组合,其后进行了合并,现在每个农业共济组合大约包括六个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为了分散风险,将自己承担的向农户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转给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即向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进行保险,确保农业共济组合的运作不受影响。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对农业共济组合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由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再保险,以分散特大自然灾害风险。政府通过接受所有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分散风险。

b.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农业保险费。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政府实施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农业保险费的政策。这是因为日本处于亚洲季风气候地区,大范围的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农业保险费率会很高,且远远高于一般损害保险费率,如建筑物火灾的保险费率大约为0.05%,而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为2.75%、麦类高达11.57%,这样高的农业保险费率农民自己无力全部负担。其次是食物的稳定供给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必须确保灾害的短期恢复和农业的再生产。因此国家财政负担农业保险费的1/2左右是非常必要的。再是制度执行过程中,必然需要一部分运作经费,如果这部分经费由合作社农民负担,就会给农民入社带来困难,国家在财政预算内负担一部分事业经费也是必要的。农业保险保险费国家财政负担的比率,主要是由农民的负担能力、农业政策方向、国家财政状况等决定。

c.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日本农业保险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依据相关规定,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实行强制性保险的农作物种类有:水稻、旱稻、麦类;桑蚕;牛、马、种猪、肉猪及牛仔等家畜类;橘子、苹果、葡萄、柿子、栗子、樱桃等果树类;其他类如大豆、小豆、甜菜、甘蔗、荞麦、日本茶、园艺设施及设施内的蔬菜等。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庭财产等。

3)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a.日本农作物保险

a)保险标的。包括水稻、早稻、小麦和大麦。

b)保险责任。包括台风、洪水、干旱、夏季低温、大雪、其他气象因素、病虫害、野鸟兽破坏等风险。

c)保险期限。水稻的保险期限从插秧(直接播种从发芽)起到收获为止。

d)保险金额。按每个地块或每个农民确定。

e)保险费和保险费率。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比例由法律规定,就水稻保险来说,政府的补贴比例约为59%。

b.日本牲畜保险

a)牲畜保险。包括牲畜生命保险和牲畜健康保险。

b)保险标的。保险牲畜为牛、马、猪。

c)保险责任。被保险牲畜发生死亡、残废、疾病和受伤(肉猪只限于死亡)。

d)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生效。

e)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决定,最高不超过可保价值的80%,最低不低于由农业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份额(可保价值的20%~40%)。

f)保险费率与保费。农林水产省大臣根据过去一定年限内各地区每年的保险损失率测定出最低费率,农业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在不低于最低费率的情况下确定其实际执行的费率,费率每3年修改一次。政府补贴牛、马保费的50%,猪保费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