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旱灾保险制度研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效对策

旱灾保险制度研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效对策

【摘要】: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道德信念和风险意识,增强其风险防范的主动性,进而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加强政府的支持,保证农业保险有效进行。努力通过财政政策支持的制度性变革来鼓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尽快把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起来,借以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针对上述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我国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排除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道德信念和风险意识,增强其风险防范的主动性,进而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具体可以通过举办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将农业保险宣传与科技下乡活动及文艺演出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户自身素质的同时将保险知识渗透到各个层面。同时也要对农业保险的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把农民、保险公司及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和加强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从源头上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

(2)转变经营观念,完善农业保险体制。鼓励农业保险业务向多元化发展,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政府还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及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国家通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解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服务上、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覆盖面,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少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3)加强政府的支持,保证农业保险有效进行。农业保险立法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台与《农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努力从法律上保证农业保险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体地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各级政府的支持作用、道德风险的防范、经营主体应享受的政策优惠等问题加以规定和约束,并随着农业保险实践中涌现出的新问题,不断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与农民的低购买力形成矛盾,农业保险缺乏纯商业运作条件,政府的直接推动和资金支持才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决定因素。只有政府才能在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巨灾风险承担、道德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主导能力,一方面,各级财政应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并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及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的建立。努力通过财政政策支持的制度性变革来鼓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尽快把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起来,借以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实行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县配套,有利于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但对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贫困县也带来一定的配套压力,甚至有的省、县无力按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直接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国家对其实施倾斜政策,逐步减少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增加中央补贴比例,这也符合建立健全生产利益补偿机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