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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旱灾保险实施情况调研

【摘要】:2007年8月,安徽省启动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开始。2009年2月,安徽省农险办印发《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2011年发布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2013年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对2008年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修订。在16个市、2个直辖县和安徽省农垦集团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安徽省洪水保险试点实施情况。

(1)安徽省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情况。2007年8月,安徽省启动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开始。2009年2月,安徽省农险办印发《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17个市、93个县(市、区)全部参与农业保险试点,保险对象以农户为主,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近10%,保险险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和奶牛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安庆黄山、宣城、合肥等地还对部分当地特色农作物开展保险试点,市、县、乡三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并逐步向行政村延伸。

2008年,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对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模式、经办机构、试点地区、试点品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费率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发布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2013年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对2008年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修订。

1)保险模式。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专业经营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试点单位农业保险业务。

3)试点地区。在16个市、2个直辖县和安徽省农垦集团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4)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3年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安徽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目前,安徽省各地依据本地特点,选择的试点品种累计有30多个,其中水稻、小麦、玉米、豆类作物、花生、棉花、辣椒、油菜、马铃薯、枸杞、葵花、芝麻、西红柿、露地蔬菜、温室大棚、烟叶、茶等险种中包含旱灾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目前执行的保险金额为,种植业的水稻330元/亩、小麦270元/亩、玉米250元/亩、油菜270元/亩、棉花340元/亩、大豆170元/亩;养殖业的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最高不超过6000元/头。

6)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7)保险费率。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安徽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目前执行的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5%、小麦5%、油菜4%、棉花5%、能繁母猪6%、奶牛8%。

8)保费负担。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险种按一定比例提供财政补贴。种植业中央、省和市(县)财政补贴保费的比例分别为40%、25%和1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中央、省和市(县)财政补贴保费的比例分别为50%、25%和5%,养植场(户)承担20%;奶牛中央、省和市(县)财政补贴保费的比例分别为50%、20%、10%,养殖场(户)承担20%。

9)保险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10)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时,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保险超赔的,养殖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自担,种植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担。

(2)安徽省洪水保险试点实施情况。在1986—1988年和1992—1996年间,原水电部、财政部、民政部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共同开展了淮河行蓄洪区的洪水保险试点,并选择安徽作为试点省份。该洪水保险试点属于一种享有国家补贴的商业性保险试验。试点范围从开始的安徽省南润段扩大到六处行蓄洪区,共有耕地面积2.86万hm2。在保险试点期限内,一旦行洪,农作物直接受淹的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国家不再拨付农作物直接损失部分的救济资金。同时,作为执行保险合同的先决条件,行蓄洪区的围堤堤顶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超高者必须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