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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旱灾保险制度要求

【摘要】: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农业法》首次确立了国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目标。12)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主要制度要求如下。

(1)农业保险相关制度要求。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无专门法规,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农业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以及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中有指导性政策规定。管理层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发展方式并存试点的策略,既鼓励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又支持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搞农业保险。

1)《保险法》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农业法》首次确立了国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目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5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4)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5)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6)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7)《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指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并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8)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9)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10)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11)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推动农产品出口信贷创新,探索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

12)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洪水保险相关制度要求。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洪水保险的实施。尽管现行的《防洪法》和《防汛条例》,以及20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但并没有规定洪水保险的具体条款和模式。

1)《防洪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2)《防汛条例》第41条规定: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2011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3)旱灾保险相关制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57条规定: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