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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运作模式-旱灾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先后尝试了5种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条例》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尽管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险种少且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但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2004年启动新一轮试点、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提供保费补贴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至2010年试点范围已扩展至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先后尝试了5种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1)政府主导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2004—2009年连续6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地方政府推动下,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国陆续成立了3个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即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政府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的模式。目前,我国有两家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综合性保险公司)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PICC)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CUI)。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为地方政府代办农业保险业务。

(3)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相互保险公司是参保人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在产权制度的表现形式上属于合作制。相互保险公司是基于相互保障原则,由某些面临同类性质风险、具有大体相同保险需求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法人组织。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保险费后成为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从事相互保险活动。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会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是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保险相互保险公司组织体系,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总公司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各地市设立分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在我国,黑龙江省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类。

(4)政府推动+商业保险共保经营的模式。“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在运行机制上,多家专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市场化运作,确保了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控制了经营成本和风险。同时尊重农民意愿,加大农业保险宣传推广力度,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保、退保,提高农民的信任度。这一模式以浙江为代表。

(5)政府主办+保险公司委托代办经营模式。“政府主办+保险公司委托代办”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农业保险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亏由地方政府承担。这一模式以江苏苏州为代表。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以下简称《条例》),打破了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条例》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条例》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与美国等将农业保险独立于商业保险之外不同,限定在商业保险范畴内,受保监会监管。在供给体制上,与美国的国家主导经营模式和日本的合作社经营模式不同,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体制规定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合法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辅的模式,符合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体现了农业保险发展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