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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保障程度及起赔点免赔率研究

【摘要】:国内外已开展的农业保险、洪水和地震等政策性保险,主要保障直接损失,并且考虑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需要,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只承担一部分损失的赔偿,即部分保险或不足额保险。基于旱灾风险的特征和我国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旱灾保险保障程度应采取部分保险的方式,通过设定适度的起赔点和免赔率,实现风险共担。表2.1典型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的起赔点和免赔率续表

干旱、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三类: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无形损失。由于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广,造成的损失大,且间接损失和无形损失货币化评价难度极大,因此针对干旱、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设计,一般只考虑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国内外已开展的农业保险、洪水和地震等政策性保险,主要保障直接损失,并且考虑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需要,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只承担一部分损失的赔偿,即部分保险或不足额保险。基于旱灾风险的特征和我国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旱灾保险保障程度应采取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的方式,通过设定适度的起赔点和免赔率,实现风险共担。

在保险产品设计中,设置较高的起赔点和免赔率虽然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支出水平,但较高的起赔点和免赔率降低了农户的保障程度。近年来,针对农业保险起赔点和免赔率设定偏高等问题,一些省份作了适度调整,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例如,安徽2012年起,将承保农作物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80%时的绝对免赔率由15%下降到10%;2012年云南将起赔点由70%降低到20%,且不设免赔;江苏2013年将旱灾保险责任起赔点由70%降至20%,因旱灾造成的损失免赔率由50%降至30%,发生80%以上损失率时,考虑收割成本,理赔时按绝收(损失率100%)计算。

我国不同区域旱灾风险差异大,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合理设定起赔点和免赔率,确定不同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确保旱灾保险保障程度合理适用。目前,专门性的研究不多,国内外已有农业保险涉及旱灾风险的相关产品设置的起赔点和免赔率,可为设置旱灾保险的起赔点和免赔率提供参考。根据国内已有实践和典型国家涉及旱灾风险时设置的起赔点和免赔率(表2.1),建议在保险期内,由于旱灾造成保险农作物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30%以上至80%时,其免赔率设定在10%~30%,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实行绝对免赔率或相对免赔率各地区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设定的起赔点和免赔率应实施动态管理,随时调整。

表2.1 典型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的起赔点和免赔率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