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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制度研究:保障范围的科学合理与可操作性

【摘要】:保险保障范围的科学合理与否,关系到旱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清晰的界定保障范围是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险产品设计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就旱灾保险制度本身而言,其范围应该包括旱灾影响范围内、与旱灾风险引起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相关的财产和人畜,以及与财产和人畜有关的利益和责任等。因此,在旱灾保险起步试点阶段,可先考虑将农作物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障范围限定在农业生产领域。

保险保障范围的科学合理与否,关系到旱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清晰的界定保障范围是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险产品设计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保险的保障范围既受风险的可保性等自然因素的限制,又受诸如保险人经办保险的能力、投保人的承受能力、人们对风险的掌握程度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定条件下的保障范围。

从旱灾风险发生的影响来看,一般性的旱灾风险,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特大干旱灾害则对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及区域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如2010年西南大旱,耕地受旱面积达673.6万hm2,有2088万人、1368万头大牲畜因旱饮水困难,经济作物绝收39.47万hm2,部分企业限产,水力发电锐减,因旱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亿元,缺水、缺电曾给群众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因此,就旱灾保险制度本身而言,其范围应该包括旱灾影响范围内、与旱灾风险引起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相关的财产和人畜,以及与财产和人畜有关的利益和责任等。

考虑到旱灾保险的复杂性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可分阶段实施,逐步推进。目前,我国的旱灾保险还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起步阶段,其保险范围不宜过广、过多,应选择对国民生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保险产品,纳入旱灾保险范围,并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设计新的保险产品,逐步拓宽保障范围。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农业用水保证率较低,干旱灾害发生时,最先影响农业生产,导致农田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危及群众生活和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在旱灾保险起步试点阶段,可先考虑将农作物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障范围限定在农业生产领域。待积累一定的经验后,逐步扩大旱灾保险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抗旱减灾和灾后恢复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