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以下基本特点。以合同为基础,依照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通过参加保险,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保险有狭义保险与广义保险之分。
(1)狭义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保险人则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借助建立的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包括以下基本特点。
1)经济性。体现在投保的目的、对象和方法,都是为了减少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由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风险,通过参加保险,可以将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使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收益明确,保证实现希望得到的平均收入水平。
2)法律性。以合同为基础,依照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
3)互助性。通过参加保险,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因约定风险发生而受到损失时,可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将一人的重损失,变成多数人的轻负担。从而实现“众人为我,我为众人”的社会互助。
4)科学性。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分散风险的有效措施,它的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2)广义保险。广义的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这是依保险性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资金、政策扶持,从而实现某种预期的保险,主要包括为支持农业发展开办的农业保险,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办的信用保险,为促进国际贸易开办的输出保险和针对洪水、地震等巨灾开办的巨灾保险。《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政策性保险又可分为社会政策性保险和经济政策性保险。其中: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贯彻社会公平原则而开办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经济政策性保险是指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基于政策性因素,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实现特定的目标,在政府的干预之下开办的保险。换言之,经济政策性保险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或者分散特定的风险,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来保护或扶持某一风险转移或行业发展而开办的保险业务。经济政策性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一些国家也将地震、洪水和旱灾等纳入经济政策性保险范畴。本书中提及的政策性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中的经济政策性保险,以及洪水保险、地震保险等经济政策性保险。
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强制保险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又称法定保险。
此外,按承保的危险范围,可分为单一险、综合险和一切险。按照保险标的,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照风险转移方式,可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再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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