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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现状及犯罪特征分析

【摘要】:女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大部分都具有特指性。而根据上文所显示的统计数据,女子犯罪的特征发生了变化。其所展现出来的女性犯罪状况与传统观念大相径庭。因此,在诸如共同犯罪中,女性犯罪者往往多为从犯,如帮助犯或者胁从犯。其二,女性本身的柔弱性,使得其在犯罪时能够降低被害人或者周围群众对其的防备,特别是在利用色情从事诈骗等犯罪行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女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大部分都具有特指性。“流氓”犯罪的对象往往是所谓的“情人”“恋人”,盗窃的对象多数是熟人,而在爆炸、投毒、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中,侵害对象的特指性则更加明显。根据调查,在女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中,配偶占51.2%,情夫恋人占2.4%,其他亲属占12.2%,邻居占24.4%,同事同学占9.8%。[4]早期的研究仍然基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罪名体系,但是并不影响女性犯罪的研究结论。20世纪90年代初期,女性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女性犯罪集中于“熟人领域”。传统观念认为,相对男性而言,女性在整个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是由女性的生理特征以及基于生理特征所展现出的心理特征所决定的。女性身体力量处于劣势,生理期特点明显,孕期哺乳期时间较长,因此女性总是需要被保护的一方。女性的身体素质、肌肉力量、爆发力等都明显低于男性,因此较难实施如男性般的暴力犯罪,更多的是从事非暴力型的犯罪。身体特征决定了心理特征,因此,在心理特征上,女性经常表现出胆小、敏感、易缺乏安全感等特点。

而根据上文所显示的统计数据,女子犯罪的特征发生了变化。其所展现出来的女性犯罪状况与传统观念大相径庭。一方面,女性犯罪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另一方面,其犯罪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实施暴力犯罪等传统上被认定为是男性犯罪的女性犯罪所占比重,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甚至出现了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的案例,女性犯罪男性化的趋势明显。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03年、2004年、2005年的女性犯罪案件的分析,女性的犯罪增长率高于男性,同时暴力性犯罪占据了半数,“女性犯罪类型已经扩展到包括间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帮助犯)、贪污受贿诈骗、组织、容留卖淫、贩卖、运输毒品、窝藏、包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收购赃物、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十多种。在这些案件中,女性暴力犯罪较为突出”。[5]

根据上文所述,女性的犯罪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女性具有独特的生理构造,身体力量本身的劣势使得其在男权社会一直处于某种依附性状态。因此,在诸如共同犯罪中,女性犯罪者往往多为从犯,如帮助犯或者胁从犯。其二,女性本身的柔弱性,使得其在犯罪时能够降低被害人或者周围群众对其的防备,特别是在利用色情从事诈骗等犯罪行时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三,女性犯罪经常受情绪影响,相比于男性,女性的感情更为脆弱,容易产生对他人的依赖和顺从,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使得其易受外界影响。在现实案例中,经常有丈夫逼迫或者胁迫妻子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同时,女性的情绪化特征在其特殊时期反应明显,如生理期、更年期所表现出的焦虑、烦躁、压抑等负面情绪,都影响着女性实施犯罪行为。其四,女性犯罪者更倾向于感性认识,因此其更易受到煽动、教唆,被煽动的女性会突破传统理念中“女子柔弱”的特征,实施严重的暴力恐怖犯罪,其思想及行为更易走向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