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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子监狱制度研究:探析《曼谷规则》

【摘要】:《曼谷规则》是首个联合国专门制定的,针对女性囚犯在监禁中待遇的规定。不过,《曼谷规则》提出要尽可能采取其他手段来代替脱衣搜查或者人身搜查,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美国女子监狱一般均规定在会见时女性受刑人不得与会见人发生肢体接触,而《曼谷规则》则允许母亲和子女进行公开接触,甚至鼓励与子女接触时间较长的探视。在这一点上,美国女子监狱的规定更为严格,而《曼谷规则》则更为宽松。

曼谷规则》是首个联合国专门制定的,针对女性囚犯在监禁中待遇的规定。此规则被2010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上“A/RES/665/229”号决议通过,作为对《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补充,《曼谷规则》主要从女性受刑人分类、女性特殊卫生和医疗服务、女性受刑人的安全保障、女性受刑人的社会联系、女性受刑人的再社会化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规定。

第一,在女性受刑人分类方面。《曼谷规则》要求在监狱的选择上应尽可能将女性受刑人分配至靠近其居所或者社会康复场所的监狱。相对于男性,女性对于其熟悉环境的依赖感更为强烈,采取这一监狱选择的规则一方面能够降低其对于陌生环境的恐惧,同时也能为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会见提供客观的便利条件。其次,《曼谷规则》要求各成员制定和实施分类方法,从女性受刑人自身的特殊性出发,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刑罚执行措施,以确保女性受刑人能够尽快实现再社会化。最后,制定更为细化的分类标准,特别关注具有特殊问题的女性受刑人。[4]美国女子监狱制度在这些方面与《曼谷规则》并无太大的差异,都要求尽量将女性受刑人安置在离家比较近的监狱,以方便其和家人联系;而在针对女性受刑人特殊性制定刑罚措施方面,美国女子监狱制度近来也逐渐有所改革;在女性受刑人的特殊问题方面,也要求对女性受刑人的特殊经历加以考量,例如不少州均将女性受虐历史作为量刑减轻的重要考量标准。

第二,在女性受刑人的特殊卫生和医疗服务方面。《曼谷规则》对女性受刑人的医疗卫生标准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女性受刑人而言,监狱应当提供充足的、能够满足妇女特别需要的卫生设施和物品,包括卫生巾、特别护理物品,需要为陪伴母亲的子女提供必需品;其次,要提供完备的医疗服务,具体要求涵盖入狱时的医疗检查、入狱后医疗以及保障水平的要求、心理健康与护理要求、特殊疾病治疗的要求四个方面。经过最近几年的改革,美国女子监狱在特殊卫生和医疗服务方面大有改善,联邦监狱局于2017年即要求联邦监狱免费为女性受刑人提供月经卫生用品,不过这个提供用品的范围要小于《曼谷规则》的规定。在医疗服务方面,美国女子监狱制度和《曼谷规则》都要求在入狱时除了要对女性受刑人做全面的健康检查,还要确定其是否患有特殊的身体和心理疾病,例如精神疾病、受虐经历、艾滋病慢性病等;二者也都要求为女性受刑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与性别相关的服务,同时特别注意为受过心灵创伤的或是存在其他心理问题的女性受刑人提供全面的心理健康护理和康复方案。《曼谷规则》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也都有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药物依赖和滥用者,具有自杀、自残行为者的特殊治疗和矫治,只是美国在具体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执行,特别是地方女子监狱,可以提供的资源非常有限。

第三,在女性受刑人的安全保障方面。《曼谷规则》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都要求限制对女性受刑人的搜查方式,在非特殊情况下,搜查只能由经过妥善培训的女性工作人员依照程序进行,特别是在脱衣搜查方面。不过,《曼谷规则》提出要尽可能采取其他手段来代替脱衣搜查或者人身搜查,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曼谷规则》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都禁止对怀孕的妇女、养育婴幼儿的妇女以及正在哺乳的母亲实行紧闭或惩戒性隔离等惩罚或者拘束性措施。不过,美国还规定在受刑人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紧闭或者拘束性措施。《曼谷规则》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都要求对于需要接受生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妇女,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身心治疗,如果是由虐待造成的伤害,应当立即为报告受到虐待的女性囚犯提供保护、支持和咨询辅导。

第四,在女性受刑人的社会联系方面。《曼谷规则》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都允许女性受刑人与亲友会见,特别是与子女会见。但是,美国女子监狱一般均规定在会见时女性受刑人不得与会见人发生肢体接触,而《曼谷规则》则允许母亲和子女进行公开接触,甚至鼓励与子女接触时间较长的探视。在这一点上,美国女子监狱的规定更为严格,而《曼谷规则》则更为宽松。

第五,在女性受刑人的再社会化方面。《曼谷规则》和美国女子监狱制度都鼓励再社会化,也都规定了不少再社会化的措施,在这方面,美国女子监狱与社会组织合作,探索出了更为灵活的再社会化项目。而《曼谷规则》虽然规定了监狱管理部门应最大限度地为女性受刑人提供请假回家、开放式监狱、重返社会训练所和基于社区的方案和服务等可选办法,与缓刑和社会福利机构、地方社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合作,设计并实施释放前和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综合方案,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需要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践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