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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监狱惩戒程序及其执行

【摘要】:一般而言,监狱内的惩戒程序包括事件报告、监区惩戒委员会审查、惩戒听证官听证、惩戒申诉等。在一般情况下,在狱警发现受刑人涉及事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区惩戒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不包括狱警发现受刑人涉及事件的当天、周末和假日。在当天的听证会议之后,监区惩戒委员会会作出书面的惩戒决定。惩戒听证官是监狱管理局设立的专门处理监狱内部惩戒事件的官员,只受理那些已经被监区惩戒委员会听证过的案件。

受刑人违反监狱规定之后,要按照一定程序接受惩戒。一般而言,监狱内的惩戒程序包括事件报告、监区惩戒委员会审查、惩戒听证官听证、惩戒申诉等。[34]

事件报告(Incident Report)是惩戒程序的第一步。受刑人违反纪律之后,告诉人一般会起草书面报告。在发现受刑人违反纪律之后的24小时之内,狱警一般会将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告知受刑人本人。之后,监狱方会举行非正式的解决会议,报告起草人、调查官和处理该事件的监区工作人员都会参与该会议。如果通过非正式会议可以解决问题,事件报告就会被撤销。如果非正式的会议不能解决问题,报告便会被呈交监区惩戒委员会进行初步听证。

监区惩戒委员会(Unit Disciplinary Committee)审查是惩戒的第二步。在一般情况下,在狱警发现受刑人涉及事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区惩戒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不包括狱警发现受刑人涉及事件的当天、周末和假日。受刑人需要出席听证,并针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或作出说明。在当天的听证会议之后,监区惩戒委员会会作出书面的惩戒决定。不过,在有充足理由的前提下,监区惩戒委员会举行听证可以超过上述5天的时间限制,监狱长必须在不超过5天的基础上批准延长时间。受刑人会被书面告知延长时间的理由。监区惩戒委员会可能会正式解决问题并作出最终处置决定,也可以将报告上报给惩戒听证官作出最终决定。

惩戒听证官听证(Discipline Hearing Officer)是惩戒程序的第三步。惩戒听证官是监狱管理局设立的专门处理监狱内部惩戒事件的官员,只受理那些已经被监区惩戒委员会听证过的案件。在惩戒听证官听证过程中,受刑人可以选择一个全职人士成为自己的代理人。受刑人可以为自己作出辩护陈述和提供书面证据,也有权列出证人名单和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受刑人在听证过程中不能够问询证人。受刑人的代理人可以代替其问询。在没有代理人时,受刑人可以将自己的问询问题提交给惩戒听证官,惩戒听证官会要求所有的证人给出书面陈述,除非证人提供的信息是重复的。受刑人有权在听证过程中全程出席,但审议程序除外。惩戒听证官可能基于充足的理由推迟或者继续听证,但推迟的理由应当被记录在案。惩戒听证官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但是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继续申诉。

行政救济申诉程序(Administrative Remedy Procedures)是惩戒程序的第四步。监狱在任何阶段作出的决定都可以被上诉,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会被接受,只有在涉及以下三个问题时上诉才有可能被考虑接受:①监区惩戒委员会或者惩戒听证官是否实质上遵守规范;②监区惩戒委员会或者惩戒听证官是否基于实质证据作出决定;③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与禁止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