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女子监狱对管理人员的分类较为明晰,除去狱警外,每个监狱都有大量的专业人员以提供专业服务。一般而言,美国女子监狱的管理人员可以被分为四大部分:监狱核心领导团队、监狱日常管理团队、监狱防卫管理团队、监区管理团队。不过,这份数据没有能够显示相关总体狱警数量以及每个监区心理代表、健康服务代表、教育代表和狱警数量,这些未在管理手册中明示,而本书从美国奥尔德森女子监狱官方网站也并未查到相关数据。......
2023-07-29
1.教养院女性员工与管理
伊丽莎白·弗莱认为,由女性完全掌握女子监狱对建立适宜的监狱秩序与规则至关重要。早在19世纪初叶女子监狱部门建立时,美国监狱系统便引入了雇用警卫看守监狱的做法,但这些警卫既没有职责也没有权力改造狱中的“堕落”女性。此外,由男性组成的管理层通常只监督男警卫。20世纪70年代,随着女性犯罪者数量的持续上升,监狱开始雇用更多的警卫。同一时期,女性所扮演的角色不再仅限于完成社会赋予其的哺育任务,而是开始进入专业领域,矫正工作也随之进入女性择业的接受范围。女性改革者认为,女性员工在管束女性犯罪者纪律尤其是保护女性犯罪者不在狱中受到性虐待方面更胜于男性员工。比如,由男狱警对女性犯罪者进行搜身曾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这使得女性犯罪者很容易成为男性的侵犯目标,女性犯罪者的非婚生育就是女子监狱中存在性活动的证据,甚至还有男狱警强迫州立监狱中的女性犯罪者卖淫。在这些证据面前,改革活动的倡导者指出,男性才是导致女性犯罪的原因并建议将女性与男性犯罪者、警卫和监狱官隔离开来,以移除男性对女性的影响,而女性的道德力量将促使女狱警更加胜任看守职责。然而,一些男性矫正官员对此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女狱警太过柔弱,不适合与犯罪者打交道。对此,改革者的回应是女性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技能,有利于改造女性犯罪者。
男性也不愿意将女子监狱的控制权拱手相让,辩称女性不具备掌管监狱的相应能力,即使是女子监狱也不应排除男性参与。但最终只有女性更能以道德力量感化“堕落”女性的论点占据了上风,家庭生活模式最终得到了男子监狱官员的认可。1891年,马萨诸塞和印第安纳州高效的女子监狱管理工作得到了全国监狱联合会的认可,女性掌控女子监狱迈开了胜利的第一步:这两个州女子监狱的每一名员工和长官,从典狱长到最低级别的警卫,都是女性。
在这些女性员工管理的新式监狱中,尤为典型的是典狱长伊丽莎·莫舍(Eliza Mosher),其作为一名狱医,于1877年任职于纽约女子感化院。在看到狱中泛滥的性病、精神病、毒瘾和非婚生育现象后,她指出监狱长对女性犯罪者的纪律管束过于严苛(当时平均每天几乎都有10名女性犯罪者被单独监禁)。1879年莫舍辞职,一年后其又重回监狱,接受了监狱长一职。她尝试改善监狱环境,对女性犯罪者表示尊重,称呼她们为女性而不是女孩,建立考绩制度,雇用能够教学和训练女性犯罪者的员工。1882年,曾就职于红十字会的克拉拉·巴顿(Clara Barton)接任了莫舍的工作,莫舍此前善待和尊重女性犯罪者的政策得到延续,凡是有个人问题的女性都可以直接向巴顿求助。可以认为在那个年代,莫舍和巴顿两位监狱长都是杰出女性,为女子监狱的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巴顿卸任后,埃伦·约翰逊(Ellen Johnson)被任命为新的监狱长,在前任的基础上,约翰逊采用了以自控能力训练为主旨的改造模式,她认为矫治效果来源于监狱生活模式为犯人带来的自控能力,通过为女性犯罪者提供一种生活结构,让其自己努力改造。她在引入严格纪律的同时同样照顾到了女性特有的情绪。但女子教养院总是很难雇用到符合其需求而能胜任此种工作的员工。美国女子教养院在19世纪70、80年代树立的标准在此后的一个世纪中一直被沿用,对女性犯罪者区别处遇的原则一直是监狱女性犯罪者处遇的基本核心,直至20世纪70年代。
2.教养院模式的女子监狱设计:村舍模式(cottage system)
教养院概念自提出伊始就被认为应在物理设施结构上体现监禁的特征。因此,监狱的结构设置往往宏大而威严,以反映其隔离、纪律和秩序的目的。通常的监狱设计以1787年边沁(Jeremy Bentham)的圆形监狱构想为基础,主体是一个中央主建筑,由长廊组成的辐射状散开组成各个监区,监狱长可以毫无阻碍地检视每一间牢房。牢房平均面积仅有50平方英尺,每名囚犯被单独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活动,并始终保持肃静。
但改革者并不希望将这种监狱模式复制到女子教养院中去,而是希望建立一个充满家庭理想氛围的场所。这种村舍模式早已在少年教养院中得到成功应用,因此也被改革者所倡导。虽然并非所有的女子监狱都有条件实施该制度,但女性改革者还是希望至少能将纪律的严苛程度降低,并以部队纪律改善代之。多数男性监狱官员也赞同纯粹为女性设计的监狱不需要运用和男子监狱相同的监督机制,而更应有居家氛围。例如,设在波士顿城以西30英里的马萨诸塞女子教养监狱(Massachusetts Reform⁃atory Prison for Women),占地30英亩,是一所乡村田园式的新式女子监狱。在那里,面积为15平方英尺至90平方英尺的私人房间取代了牢房,铁架床上铺着白色亚麻,而不是只有通常牢房里配备的被芯。犯罪者还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装饰她们的房间,甚至可以拆除窗子上的铁栏杆。又如,纽约庇护所(New York Refuges)也执行了村舍模式,尽可能将环境打造成普通住家的样子,每个房间都有自己的名称而不是编号,以使之看起来不像监狱。这些监狱还设有小教堂、工坊、图书馆和医务室。女性犯罪者被允许在公共区域走动并在监狱花园中耕作。儿童可以在狱中与母亲共同生活直至2岁,孩子的存在也为监狱制造出了家庭氛围。
当然,也有部分女子教养院并不认可上述模式,而是仍遵照传统理念在大型的翼状监狱中监禁女性犯罪者。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监狱,通常都会面临空间问题,因为监狱总是过于拥挤,无法依据犯罪的轻重对女性犯罪者进行分类。
3.女性犯罪与女性犯罪者
各州运用不同标准确定女性犯罪者是否应被送往监狱,比如印第安纳州的监狱只接收重罪者,纽约州会将年轻重罪者集中关押,而马萨诸塞州监狱则关押从顽固罪(stubbornness)到谋杀罪的各种犯罪者。几所女子监狱从开放至1910年间的监狱人口数据显示:多数女性犯罪者为当地白人,年龄都不到25岁。其中约2/3有婚史,虽然家庭生活不甚稳定,但仍有多数人接受过正规教育。多数女性犯罪者都没有前科,有前科的少数人也多仅因酗酒而留下犯罪记录。在纽约和马萨诸塞州的两所监狱里,因酗酒与卖淫而进入监狱的女性约占女性犯罪者总数的一半。违反公共秩序的轻罪通常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这些女性的平均服刑期为1年。
伊丽莎·莫舍对一份囚犯样本的分析显示当时犯罪者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违反公共秩序的酗酒犯罪者,累犯率高,但多半被视作受害者而在狱中受到狱警的同情;第二类是违反贞操类犯罪,针对女性卖淫、通奸、猥亵和淫荡行为,“堕落”女性即属于这个群体,在狱中得到狱警同情并作为重点改造对象,此外还有犯顽固罪者,即其行为不受亲属控制(如离家出走等),这类犯罪中只有职业卖淫者等少数犯罪者被定义为“罪犯”,其行为多无被害人;第三类则是最危险的犯罪者,即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者,家庭佣人更易犯下财产犯罪,通常为针对雇主的小额盗窃,工厂工人则更容易针对人身进行犯罪,这类犯罪者还包含惯犯和职业犯,因此被判处的刑期最长。
4.教养院中的女性犯罪者再训练(Retraining Women in Re⁃formatories)
在富于同情心的女性员工的训练下,女子教养院监狱中的女性犯罪者将学会祷告、接受教育,融入家庭生活氛围。而传统监狱的潜在原理是控制囚犯,因此纪律在女子教养院中的地位愈发重要,但这也凸显了纪律与家庭氛围之间的天然矛盾。
为女性犯罪者提供的训练形式多种多样。改革者倾向于促使女性犯罪者掌握某些生活技能以在其出狱后维持稳定的收入,进而避免因经济问题再次犯罪。但在当时,由于多数有工作的女性也同时在家庭中劳动,因此监狱也会着重训练女性犯罪者的家庭生活技能。一般来看,为公众所熟知的各种监狱工业多存在于男子监狱,并不适用于女子监狱,因此女性犯罪者学习的重心在于家庭服务技能,辅以养鸡、种植蔬菜等可在监狱中进行的室外劳动。马萨诸塞州提出了一套独特的学徒计划,以训练女性犯罪者成为家庭帮佣,使其更多地受到家庭生活“真谛”的影响和熏陶。女性犯罪者学习帮佣工作的家庭多为波士顿本地城郊的城乡交界地区,以减少城市对女性犯罪者已知罪恶的影响。多数女性犯罪者都在完成训练后得到释放,没有中途逃脱者,因此该计划其实类似于某种形式的假释。
针对女性犯罪者的特点,教养院监狱官运用理想女性的理念对其进行引导。推崇贞洁、服务家庭和虔诚的美德,同时倡导女性犯罪者学会独立,以防止再犯。此种方式得以减少女性犯罪者对导致犯罪的生活方式的依赖。监狱员工像母亲一样,用爱帮助女性犯罪者重拾自我价值,认识到自己虽然过去犯过错误但现在已经循规蹈矩。此外,还有牧师会探访监狱,为女性犯罪者提供精神服务,替不识字的女性犯罪者写信,带领女性犯罪者进行日常祷告、聆听忏悔等宗教活动。总体来看,这种家庭策略为女性犯罪者创造了支持性的氛围,尤不同于男子监狱的严苛氛围。
如前所述,纪律与规则是监狱的重要部分。女子监狱对抽烟等不适合女性的恶习加以禁止,甚至连阅读宗教读物以外的报纸也不被许可。纽约教养院的监狱长埃伦·约翰逊甚至还禁止女性犯罪者在无人监督时聊天,代之以闲暇时在特定节日或纪念日进行聚会,交流思想。约翰逊的继任者弗朗西斯·莫顿(Frances Morton)则认为温和模式对严格的秩序与纪律不利,因而废除了休息时间。她强调只有建立在对女性犯罪者进行生活控制的基础上产生的纪律才能带来服从,而非姐妹会式的组织。
考绩制度使得女性犯罪者为维持在狱中的地位而努力。随着19世纪末不定期刑的引入,考绩制度成了实际刑期的决定因素。为激励女性犯罪者在狱中形成良好素行,改革者倡导为刑期设立上下限,此举也成了女性犯罪者紧张和压力的来源。对于教养院中不遵守规则的女性犯罪者,惩戒措施同样严厉,如言行流露不尊重、用餐时说话或企图逃跑的女性犯罪者都将被处以单独监禁,每餐只供应面包和水。每所监狱的惩戒措施不尽相同,有些还包含通过佩戴手铐或穿着拘束服进行肉体惩罚。但在总体上,多数女子监狱都通过考绩制度维持监狱秩序,以保证对监狱的控制力。
想要真实还原当时女子监狱的情况难度颇大,只能通过监狱官员和改革者提供的文件而非女性犯罪者本身的叙述予以间接了解。监狱记录多为犯罪者对监狱益处的认同,而女性犯罪者本身就是被迫遵守监狱规则的,以成为监狱官所期望的恭敬顺从的女儿。监狱环境造就了这样的结果:女性犯罪者早已因由性虐待等生活经历所带来的羞辱而变得顺从,从到达监狱之初即被剥夺了身份,由监狱对其进行重新分类,都曾经历过单独监禁。强制性的考绩制度规制了女性犯罪者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反抗行为都会在教养院价值的强大力量下逐渐消失,女性犯罪者最终只能被动接受施加在其身上的每一种训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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